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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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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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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2017年广东省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17〕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和目标,我厅编制了《2017年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印发

2017年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粤水十条》)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深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级以上城市、顺德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省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劣Ⅴ类比例控制在8.5%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以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重点领域污染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继续依法取缔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对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开展督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制定实施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继续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7〕30号)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发布,按照《广东省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粤交港〔2017〕46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要求,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试点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各地政府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抓紧实施水源至水龙头水质全过程监管,各地级以上城市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按国家部署,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按国家部署,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三)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整治。按照《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重点加强水质下降省控断面所在水体的治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按要求按期编制未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自2017年7月起,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对水质未按期达标区域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要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整治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按期推进“一河一策”。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2017年底前,完成东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本地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四)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推进污泥及垃圾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节约保护水资源,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基础上,制定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因地制宜、分批推进,加快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六)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污染。2017年8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本行政区域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或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或将其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加强沿海地级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按国家部署,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的要求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部署,发布典型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同时加强协调配合、联防联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以目标倒排工作任务,细化年度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水环境整治中的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联合治污。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三)实施“挂图作战”。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绘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河排污口分布图。围绕《水十条》、《粤水十条》和省与各地签订的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一个库、挂好两张图”,增强工作的直观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信息调度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在每月25日前要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进展情况要重点针对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量化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向环境保护部、每季度向省政府综合上报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联合省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组织现场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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